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设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