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分组审议时,提请机关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