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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

分组审议时,提请机关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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