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给予指导。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