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调整对象、行为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