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