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