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较多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