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