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