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在下列单位所在地经过的,公安机关可以在其附近设置金黄色绳带标志的临时警戒线。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一)中国共产党青海省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要害部门;(二)州(市)、县(区、市)党政领导机关、驻地军事机关和其他要害部门;(三)省、州(市)、县(区、市)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