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八十七条有效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4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