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公布地方性法规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告或者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标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及施行日期。
公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标明该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七日内,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内蒙古日报》以及内蒙古人大网上以规范汉字、蒙古文两种文字刊载。
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