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