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