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也可以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有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