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拟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