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