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对涉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不同意见协调一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