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凡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立法项目,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立法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