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公民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由负责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经征求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意见,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公开其不文明行为,但应当依法保护行为人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