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在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志愿服务以及参加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表彰、奖励,并且其本人和有关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以下保障或者待遇:
(一)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保障;
(二)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方面有权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三)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