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第九条有效住宅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交付使用,限期改正,处以交付使用住宅销售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可以降低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等级。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