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