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