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六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核验供应单位提供的生产许可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钢筋等结构性建设工程材料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要求供应单位对供应数量进行确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