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生产、批发和零售假冒伪劣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