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