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湾长制,落实河、湖、林、田、海湾管护主体责任,完善管护标准,加强对河湖长、林长、田长和湾长的监督考核。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