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等各种开放合作平台,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新能源等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国家建立的多边、双边合作机制,拓展绿色低碳产品出口市场,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贸易,促进节能环保产品和服务进出口增长。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