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及其相关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而开展的建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