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