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法制工作机构编制地方立法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