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法制工作机构编制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