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省和市、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和市、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