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