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