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二章 调处依据第九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1981年至1983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