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四章 调解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效林权争议调处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处机构可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终止调处。(一)当事人争议的林木、林地因不可抗力灭失的;(二)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申请人的资格终止,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不主张权利,同时不损害第三人权利的;(三)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调处机构准予撤回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