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林权争议调处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处机构可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终止调处。

(一)当事人争议的林木、林地因不可抗力灭失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申请人的资格终止,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不主张权利,同时不损害第三人权利的;

(三)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调处机构准予撤回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