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四章 调解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调处机构组织行政调解,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林权争议调解员参加或者协助调解。情况复杂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邀请公众代表、相关专家、有关社会组织和当事方亲友代表参与再调解,并根据需要将调解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通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