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二章 调处依据第二十三条有效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以及有关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不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依据和权属来源证据。各类地图中的行政界线不等同于林木林地权属界线。1996年后行政界线勘定时,依法调整并达成协议的林木林地权属界线除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