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仅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投资、造林、管护的凭证可以作为调处依据,明知林地有争议或者未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抢造林木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