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二章 调处依据第十八条有效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仅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投资、造林、管护的凭证可以作为调处依据,明知林地有争议或者未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抢造林木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