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因迁居、嫁娶随带的或者赠送他人的林木林地,土地改革后至1956年6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实施之前,归接受一方集体组织所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实施之后的,仍归原集体组织所有。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