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整合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下列用途:
(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
(二)学生和教师在企业开展实习实践;
(三)专职兼职教师培养培训;
(四)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教学资源建设;
(五)其他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活动。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企业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及其他市资金管理部门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