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第五章 贸易促进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培育和引进各类达到一定规模,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者综合贸易功能的高能级贸易企业。本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支持贸易型总部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贸易型总部政策,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可以在资金运作与管理、贸易便利、人才引进、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