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