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不服的,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由作出行政裁决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