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检查站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二)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情况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未及时作出处理、答复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