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要求。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果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测、检验档案,并保留五年。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