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布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