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从事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的车辆,在内地运行期间应当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起、终点均在内地的道路运输经营。直通港澳客运车辆不得在出入境口岸内地一侧接驳、转运旅客,不得随意设点、增班和延伸线路运行。直通港澳客运车辆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直通港澳客运标志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