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并向承运人提供与托运危险货物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当包括危险货物的品名、特性、危害、应急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